不过就严格的教义学的观点而言,孔教人宪问题已经是一个政治问题了,这样的问题只适合留给代议机关和政治家们去判断。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多次提到,要加强社会自治,其中一点就是要发展NGO,扶植民间力量的生长。二个要求行为的后果对社会是严重的。
将性工作者犯罪化是没有意义的,妓女本身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不应该是打压的对象。总之,需要多学科交叉研究。当时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是国家戒毒制度的主体。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消除男女不平等、贫富不均以前,卖淫是不可能消灭的。我说你们是精神分裂症。
从立法技术上讲,实际上通过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将社区戒毒和自愿戒毒很大程度上吸收进入了强制隔离戒毒体系。我们今天很荣幸请到了我们学校各学科的专家,而且特别邀请了邱老师、翟老师及贾平律师的团队,今天研讨会实际上是一个法学和医学伦理学专家对话的会议,是从事实务的律师、医师和高校学者对话的会议。一直在对卖淫嫖娼进行严格的管制,如果突然进行非罪化,我认为会发生矫枉过正的效应,甚至会为他们背后的组织找到合法性的依据。
当一种社会群体被看成另类,不同于普通公民来管理,我们法律或者社会政策上应该怎么解释和解决这个问题?一些法律政策出台很仓促,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和全民讨论环节,搞出来以后发现漏洞百出,再通过其他政策去弥补。否则,我们的执法成本都被这些消耗完了。宪法学讨论对自由和人权限制的问题。收容教育的立法本身也存在很大的问题。
当毒瘾发作不能自我控制的时候,单方面强制是可以的,但是强制之后,在毒瘾者理性恢复时可以补充事后同意。社会转型时期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工作非常必要,如果我们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重视民生,那么可以防止弱势群众接触毒品。
我们现在很多问题缺乏研究,比如说医改的问题。婚姻法学讨论婚姻家庭责任问题。我们特别需要在制度顶层设计上做些学术研讨,从理论到实践都应该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这样一些政策的建议可能就会更有说服力。二是,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缺乏处理依据,入罪太重,治安处罚又太轻了。
柴琰律师:每个老婆都有的问题就不是私人问题了。我认为像这种情况仅仅处罚、拘留可以了,完全不用进一步制裁了。它不一定是非常固定的地理范围,而是各种各样的群众自己的组织。现在应当通过修法即法律改革的办法,用一个替换性的制度将现行制度替换掉。
但是,有一部分是自愿的,这个怎么解释呢? 孔子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最后,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实际上已经删除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的规定。
这不是基层自治组织和群团组织的事,是政府的义务,政府应该投入人财物的。有一个性学教授提出这样的观点,他说全球的卖淫,尤其是在中国对于卖淫产业最大的或者灾难性的冲击是性自由。
那就成了警察国家,纳税人承受不了这种管理方式。云南有个雨露社区,是由该市吸毒者组成的强制性封闭性的社区,这是社区戒毒吗?公安部曾在全国推广其模式,我觉得可能欠考量。对收容教育,我主要从立法、违法行为及处罚是否适当,人权以及自由理论的角度谈一下我的观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回去好好的思考。第二,他把卖淫与雇佣劳动相提并论。我认为目前所谓的收容教育制度是有法律渊源的,而且也要考虑到制度当时制定时候具体的现实。
精神病人在强制治疗或非自愿住院期间可能会出现医疗纠纷,而强制隔离戒毒过程中也可能出现纠纷,同时,能不能将吸毒治疗纳入医保范围也值得思考。吸烟和酒精造成的死亡可能远远超过吸毒,我们没有宣布吸烟或者喝酒为非法,那么以什么理由规定吸食毒品尤其是因为成瘾而被捕是非法呢?什么情况下有伦理学的理由来干预一个人的行动呢?按照密尔的意见,防止伤害他人可以成为干预他行动的理由。
将吸毒者纳入动态管控系统,主要也是出于维稳的考虑。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戒毒条例》做出了相应解释)。
与谈人冯雪教授围绕自愿戒毒和精神病人的治疗问题指出:精神病人,包括毒品成瘾、酒精成瘾的,一个前提就是他们是病人。比如香港有什么太平绅士。
有些政府做不好的,管不到的,还是要依托社区。国外的整个趋势是非罪化。其一,对性产业的自由化(即合法化),其二,中间管制型,对妓女实行管制,颁发牌照。把所有潜在的艾滋病感染者找出来并马上进行治疗,艾滋病就传播不这么快了。
自愿戒毒周期较短,只是一个脱毒的过程,出去之后还需要用药物继续进行治疗,而美沙酮门诊和药监部门都不允许将药物带出去,病人出去之后不用药只能选择复吸,希望在药品管理制度方面有所改革。劳教戒毒主要针对经过公安强制戒毒后又复吸的吸毒成瘾人员,由劳动教养机关负责(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管辖)。
其次,现在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明确的把收容教育的规定去掉了,对于卖淫嫖娼仅仅是拘留、罚款,因此,收容教育已经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了。褚宸舸副教授认为:公安部其实在推动毒驾入罪。
如果这样定性的话,那么它的存在是有违法性的。第二,构成废除这个制度的理由就是,收容教育制度实际上没有起到良好的挽救和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作用。
那么问题可能就是我们刚才讨论的种种制度。民政部要大力支持其他组织举办药物依赖治疗服务。《禁毒法》当初就是由公安部牵头搞的,国家禁毒委办公室设在公安部禁毒局,法律草案交给国务院法制办,从法制办再到国务院常务会议,再送全国人大常委会。西北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博导王麟教授、公安学院副院长冯雪教授、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副教授等进行了发言和点评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二是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草案可以避免法盲立法的窘境。
其次,地方立法权扩容提防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具体有二:一是某些地方在立法之时,有意或者无意地突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或是地方在国家立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制定与之相悖的地方性立法。
其中最关键的理由便是:探索型改革基于降低试错风险和改革成本的需要,往往趋向于分步走的改革路径。赋予更多的城市以地方立法权,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地方积极性得以发挥,但地方党委、政府借助地方立法权以加强其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的担忧亦绝非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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